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45.1 一级资质标准
45.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6000 万元以上。
45.1.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8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取得核级焊工资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50 人。
45.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10 年独立承担过下列 5 类中的 1 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 5000 万元以上核燃料元件工程或核同位素分离工程;
(2)单项合同额 5000 万元以上放射性化工工程或铀冶金等核工程;
(3)单项合同额 5000 万元以上核废料处理工程;
(4)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铀矿山工程;
(5)单项合同额 2000 万以上核电站核岛检修维修工程 2 项。
45.2 二级资质标准
45.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3200 万元以上。
45.2.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6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50 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取得核级焊工资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20 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工程。
45.3 承包工程范围
45.3.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核反应堆、放射性化工、核燃料元件、核同位素分离、铀冶金、核废料处理、核电站检修和维修以及铀矿山工程的施工。
45.3.2 二级资质
可承担合同额 6000 万以下的放射性化工、核燃料元件、核同位素分离、铀冶金、核废料处理、核电站检修和维修以及铀矿山工程的施工。
编者说明
根据建市[2016]226号文件规定:取消了一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要求。
根据建市[2016]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的最低资质是“三级”,则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资质标准保留对建造师等人员的要求。
根据建市[2016]226号文件规定: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根据建办市〔2018〕53号文件规定: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根据建办市函〔2022〕361号文件规定: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的相关材料中,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建市[2016]2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一、将“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二、将“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三、将“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四、将“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4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
建办市〔2018〕5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进一步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部分指标,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5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2〕36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28日